信息公开管理办法

华润慈善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 为规范华润慈善基金会(以下简称“本会”)信息公开行为,保护捐赠人、志愿者、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,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,促进本会慈善工作健康有序开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》(以下简称《慈善法》)、民政部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》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所有工作人员。

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

第三条 本会基本信息,包括:

1、本会章程、组织架构、业务范围;

2、本会理事会成员组成信息、各部门负责人信息;

3、本会下设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、设立时间、存续情况、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;

4、本会联系人、联系方式,以及本会门户网站、官方微信公众账号。

第四条 本会相关制度规定,包括:

1、慈善公益项目管理制度;

2、财务管理制度;

3、信息公开制度;

4、善款收入管理制度;

5、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决定应予公开的其他制度。

第五条 善款收入信息,包括:向本会进行捐赠的捐款人姓名或捐款单位名称、捐赠金额(含货币资金、实物、股权资产等)。

第六条 慈善公益项目进展信息,包括:

1、项目正式开展时(以财务付款日为节点),公布项目基本信息;

2、项目结束时,公布项目结果与成效信息。

第七条 本会年度审计报告、年度工作报告、重大公益项目评估报告。 

第八条 本会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、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等情况。

第九条 本会关联交易等行为的具体内容和金额,包括:

1、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;

2、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;

3、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;

4、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;

5、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;

6、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。

第十条 本会定向募捐情况、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。

第十一条 本会资助标准、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。

第三章 信息公开方式及要求

第十二条 本会的信息公开平台为民政部统一信息平台(“慈善中国”),以及华润慈善基金会官方网站。

第十三条 本会应予以公布的信息,须在形成或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在相关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布。

第十四条 本会应予以公布的信息,应确保由专人负责,及时、详实地向外界公布。

第十五条 对外公开有关机关登记、核准、备案的事项时,应当与有关机关的信息一致。

第十六条 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、志愿者、受益人、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、名称、住所、通讯方式等信息,不得公开。

第四章    

第十七条 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
第十八条 本办法自201911日起试行。经2019年7月2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正式对外发布,